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财税〔2017〕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财税〔2017〕2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5日
财税〔2016〕133号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