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渝中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23 16:30:2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中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185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6〕15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要求及《渝中区社会福利和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场所和全天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平台。

第三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主要由政府举办,每个街道设置1所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运营应符合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天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功能进行设计,面积应在900平方米以上,设置30张以上床位及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可与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建设。

第六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实现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按照所在街道名称+养老服务中心格式命名。

第七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挂牌设立以所在社区命名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并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开展服务、进行管理、给予补助。

第八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辖区的60周岁及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优先服务三无、低保及建档困难家庭老年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高龄空巢老年人。

第九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采取“公办公营”、“公办民营”等运营模式。“公办民营”的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由具有机构养老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运营。

第十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全天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及入户生活照料、护理等服务。

第十二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将机构名称、工作人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功能区分布、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及疏散图等信息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需要调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予以公示,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渝中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全天托养、日间托管服务或长期上门服务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协调化解服务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对其所在街道范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具有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能,并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支持。

第十六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在运营机构变更、停业等情况下,须与街道完成场地及设施设备、社区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协议的清理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渝中区民政局行业监管和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同时受第三方监管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应同时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渝中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渝中府办〔2013〕81号文件中的《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要求及《渝中区社会福利和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日间照料等到站服务和生活照料、护理等入户服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功能整合、就近便利”原则,以社区单元为单位,主要由政府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及社区组织用房可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站。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独立建设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与社区组织用房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共用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场地布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特点及实际需求,合理划分服务功能区域,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健身康复、休闲娱乐等需求,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实现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便于老年人识别,积极营造健康养老和敬老、助老孝道文化氛围。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所在社区名称+社区养老服务站格式命名。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60周岁及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优先服务三无、低保及建档困难家庭老年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高龄空巢老年人。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运营可结合实际采取“公办公营”、“公办民营”等运营模式。运营机构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功能定位为“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市场服务”。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提供以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

(一)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管理。建立社区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按照统一格式,根据年龄、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居住情况及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享受情况等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服务信息管理。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社区养老服务情况,建立和管理社区养老服务信息档案。

(三)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对偶居空巢老年人间周上门巡防,对经济困难独居老年人在春节、端午、中秋、重阳等重大节日及生日期间进行问候,并做到间天电话查访、每周上门巡访。

(四)老年文化服务。开展适宜老年人身心特点和需求的老年课堂、知识讲座、图书阅览、文化娱乐,引导老年人组建老年文化兴趣小组等文化服务。

(五)养老服务链接。为社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的信息,发挥养老服务平台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积极引入志愿服务力量,组建志愿服务队伍,提供老年人需要的为老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可整合服务资源,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联动,拓展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心理慰藉等专业化、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与日间托管、长期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将机构名称、工作人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功能区分布、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及疏散图等信息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需要调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予以公示,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渝中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协调化解服务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在运营机构变更、停业等情况下,须与街道完成场地及设施设备、社区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协议的清理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接受渝中区民政局行业监管和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接受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同时受第三方监管和群众监督。社区居委会应指导、协助社区养老服务站开展服务,提供老年人信息建档、需求调查支持,指导社区社工室与社区养老服务站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接受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服务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机构应以站为单位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渝中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渝中府办〔2013〕81号文件中的《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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