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江津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23 12:00:2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江津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11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商品房去库存

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6〕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函〔2016〕617号)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16号)精神,现制定《江津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请各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解细化工作措施,于9月底前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跟踪审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江津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继续执行区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3月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16号)的基础上,按照“稳预期、扩需求、消存量、降成本、防风险”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好商品房去库存工作。

一、稳预期方面

(一)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商品房市场动态信息,并对渲染炒作、放大局部问题的个案,及时予以澄清并消除负面影响,引导理性购房。(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

(二)合理组织区内楼盘参加重庆春、秋两季房交会;适时组织召开江津区房交会。(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大平台)

二、扩需求方面

(三)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足额保证;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合理的购房消费。(牵头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办、江津银监分局、江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四)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牵头单位:江津地税局、江津国税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

(五)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机关事业单位临聘职工、非公企业职工、村居干部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支持引导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购房,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江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等)

(六)原则上停止新建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支持就近购买普通商品房和购买委托代建(定制)普通商品房作安置房,有序推进货币化安置。(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规划局、区财政局)

(七)参照执行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即在区内首次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在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规定享受首次购房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江津地税局、区城乡建委)

三、消存量方面

(八)进一步优化土地价格机制,调减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商品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和区域布局。严格控制商品房库存较大、空置较高地区的商品房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

(九)根据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调整以下事项: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未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且需调整项目规划的,或者项目已部分销售且需要调整未销售部分独立地块规划的,可合理调整户型结构和商住比例。(牵头单位: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

(十)调整优化商品房结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适应“改善型需求”和“刚需型需求”市场变化;支持库存商品房向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医疗、房屋租赁和众创空间等产业用房转型利用,鼓励有条件且有需求的区域,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停车库和停车楼等公共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十一)支持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民营资本成立房屋租赁公司,购买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源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及有关税费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江津地税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江津工商分局)

(十二)进一步加快商品房在建或建成集中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停车位、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学校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熟度,促进商品房销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市政园林局、区教委、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

四、降成本方面

(十三)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完善竞买人资质、资格和资金状况的审查标准;对已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首付价款,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影响建设进度的,可按缴款比例分宗办证,并可按规定办理分宗发证对应楼幢的预售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十四)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不合理的高息债务,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融资成本,化解房地市场风险。(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江津工商分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监分局等)

(十五)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执行有关税费、保证金、预售资金监管等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开发项目电力配套费之外,应由电力单位承担的费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牵头单位:江津地税局)

(十六)严格房地产领域准入,鼓励和引导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关停并转”和兼并重组,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依法清理债务和资产项目转让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资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江津地税局、江津国税局、区金融办、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十七)在首先满足购房业主需求且不改变车位车库用途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资联营、转让过户等方式,将商业物业车位车库整体交由专业经营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江津地税局、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政府法制办)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政策,明确房地开发企业抵扣事项,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房地开发行业的生产经营税负不增加。(牵头单位:江津国税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江津地税局)

(十九)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统筹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委托双福新区、滨江新城、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四面山管委会(含四面山镇和四屏镇)等平台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三费”的收取管理,其余地方统一由区城乡建委收取管理。

五、防风险方面

(二十)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应联合加强房地产行业行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方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房屋交易和广告宣传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平台、镇街在防范商品房市场风险的主题责任和社会稳定的属地责任,制定并落实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措施,及时化解处置市场矛盾和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信访办,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公安局、各平台、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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