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21 18:00:1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32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房地产项目供地时序。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出让规模和出让区域;对客观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合理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支持优化房地产项目商住用途比例结构。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其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修订出让合同。

三、放宽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房地产项目用地可设置分期付款的出让条件,并列入公告;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缴纳。设置分期付款的,可按已缴款金额交付受让人对应比例的土地面积,不征收分期付款利息。

四、规范房地产用地分期、分宗办证行为。企业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缴清首付款,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影响建设进度的,可按缴款比例分期办证,但分期办证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已缴纳的土地价款比例。

因市政道路、地形地貌等自然分割成块或按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可申请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

五、统筹“三费”收取管理。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统筹按工程综合造价的3%收取,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委托双福新区、滨江新城、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四面山管委会(含四面山镇和四屏镇)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三费”的收取管理,其余地方统一由区城乡建委收取管理。

六、分期缴纳大额城市建设配套费及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分别应缴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全额缴纳;分别应缴总额在300万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额不少于300万元,余款可在6个月内分两次完清。

七、规范房地产项目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实施建筑工程白蚁预防处理,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国土房管、建委等部门及镇街、平台应加强白蚁防治监督管理,不得以收取白蚁防治费作为办理建设手续的前置条件。

八、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

九、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精神。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免收房屋交易费。凡个人购买我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免收转让手续费(商品房2元/平方米、二手房4元/平方米)和土地房屋登记费(80元/套)。

十一、降低住房按揭贷款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足额保证;鼓励商业银行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20%、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的政策。

十二、引导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优化商品房品质结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适应“改善型需求”和“刚需型需求”市场变化;优化布局结构,合理控制平台及镇街房地产开发用地,发展以四面山为主要区域的旅游地产和养老休闲避暑地产。

十三、优化安置还房方式。控制审批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安置房,支持就近购买普通商品房作安置房,有序推行货币化安置。

十四、加快城市基础配套建设。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各平台、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加快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配套功能。

十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房地产预售项目售后返租、擅自拆分产权分零销售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坚决遏制、查处“小产权房”行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消化自身存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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