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15 14:45:07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鲁政办发〔2017〕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

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水平稳步提升。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扎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落实资金投入、优惠政策、质量监督等措施,帮助灾区加快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稳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建立完善主动发现、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努力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扎实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对患病贫困人口,坚持上下联动,集中攻坚救治,施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商业保险的作用,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已救治且病情持续稳定好转的贫困人口,由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巩固疗效;对已治愈人口,由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管理提升健康水平。要全面建立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断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继续加大对孤儿及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临时监护责任、控辍保学责任、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改造提升,各地要在2017年年底前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全部完成提升改造,经改造后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行业标准;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全部关停或重建,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扎实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活动,在露宿人员集中区域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二、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兜牢兜实民生底线。省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落实到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农村低保、五保金,提高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水平。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扩大核对数据源范围,尽快实现民政、机构编制、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对救助申请对象和在保对象全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扎实做好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标准。发挥好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形成部门合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动乡镇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形成适合本地特点、推动乡镇民政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全省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落地见效。搞好摸底排查和数据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决策和资金分配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保障政策、保障对象的公开公示,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各级要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监督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办理低保、优抚等民政事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大投入,强化基础,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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