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6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16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6〕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以提速增效、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间为目标,承诺将66个法定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第三条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区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办。
区消防支队、区气象局、市民防办、区市政园林局、区交委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区消防支队: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二)区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三)区气象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自建项目);
(五)区交委:建设项目涉及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项目范围为:
(一)建设工程所含单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不含100米)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所含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所含裙房建筑面积为不超过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建筑综合体;
(四)单跨不超过30米(不含30米)的工业建筑;
(五)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不含1万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工程、防护等级四级以下的复建式人防工程;
以上(一)~(五)款的项目范围以规划局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万平方米(不含5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以规划局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
(七)中、小型市政工程;
(八)不属于市级重点工程。
第六条 主办部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主、协办部门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工作流程、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等事项。协办部门应将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提交给主办部门。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主、协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八条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并在当日内向协办部门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于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在1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向主办部门出具协办材料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根据主协办部门意见统一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主、协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协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协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8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8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在8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批准”“不予批准”“需转报市级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批准”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予批准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日内向协办部门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市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市级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六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协办部门办理主、协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申请事项的决定,并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1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主协办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
第十九条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衔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