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6〕65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山东体育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鲁教体发〔2015〕2号),促进校园足球运动健康发展,自2016年起,省财政设立校园足球发展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25日
山东省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全省中小学校园足球训练条件,促进校园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校园足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校园足球资金”),支持16个市级校园足球训练营和山东体育学院日照校区、临沂市青少年综合性实践基地2个省级训练营运转。为规范和加强校园足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足球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第三条 校园足球资金用于参加训练营活动的学生、教师、专家和专业团队的食宿、培训及办公费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学生规模、县(市、区)数量等因素,核定各市级校园足球训练营资金金额;根据承担的训练、比赛和培训任务规模等因素,核定各省级校园足球训练营资金金额。
第五条 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校园足球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和山东体育学院。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校园足球资金用于训练营的以下支出:
(一)参训学生、教师的食宿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聘请专家和专业团队的食宿费用、劳动报酬;
(三)购置训练、比赛、教学等必要的器材、图书、设施、设备;
(四)日常运行管理费。训练营运行中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
第七条 校园足球资金不得抵顶地方应承担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欠款。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校园足球资金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第十条 校园足球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校园足球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训练营所属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校园足球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制定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校园足球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校园足球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扣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