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市行撤字[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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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诗印: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1号),并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给你。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2015年10月对你作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3日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