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同意东营港口岸4个新建液体化工品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东营港口岸4个
新建液体化工品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鲁政字〔2017〕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东营港口岸新建4个液体化工品泊位对外启用的请示》(东政呈〔2016〕21号)收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驻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验收,位于东营港口岸开放范围内的东营港区南港池#14—#17(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万通13#—16#)液体化工品泊位符合对外启用条件,批准其对外启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