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单位缴纳社保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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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您好,有几个问题希望解答一下:1、请问用人单位登记是否等于已经社保缴费?2、用人单位是不是应该在签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那天就给交社保?3、如果三十日才做登记,是不是应该把之前的社保进行补缴?谢谢!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