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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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2016年度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符合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本市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鼓励投资者到郊区新城等网点空白区新设典当企业。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本年度新设数继续实施额度控制,既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也结合典当行效益、覆盖情况以及监管水平等因素,总体为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的8%,新开设的分支机构将占用本次额度。
三、本次申报企业的财务审计由公开征选后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注册资金须存入本市验资专户银行,具体网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自然人须出具投资资质法律意见书,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在本市设立的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四、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五、本次新设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新设典当行申请的审批,按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至受理截止日,或受理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额度的110%时,截止受理。
七、新设典当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上海市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受理审批操作办法》以及《上海市2016年度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受理审批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及编制页码,并附上目录。
八、从即日起开始接受2016年度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截至2016年2月28日。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地址:香港路111号306室电话:6329384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九、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发[2015]56号)要求,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已下放浦东新区。自2015年度起,由该区自行审批及后续监管。浦东新区的新增额度为不超过该区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的8%。具体受理地点和要求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