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大足区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1-25 08:00:4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大足区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49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14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重庆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农村人居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建卡贫困户、一般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农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危房户不得纳入改造补助对象。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是中央、市级财政补助我区的专项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配套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用于C级农村危房户补助标准为每户7500元,D级农村危房户补助标准为每户14000元;D级农村危房拆除重建的每户区级再配套补助21000元。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分配原则。实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农户提出实施危房改造申请,由村委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日。

各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派人实地核实申请人是否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卡贫困户或一般贫困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拟改造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在镇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对危改对象户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对经过公示的拟改造对象报区城乡建委。

区城乡建委汇总后送相关部门分别审核,相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区城乡建委。其中,区扶贫办审核是否属于建卡贫困户;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区残联审核是否属于贫困残疾人家庭;区财政局审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区国土房管局审核是否另持有房产;区公安局车管所审核是否购有轿车或运营车辆;工商分局审核是否有经商办企业;区地税局审核最近一年内是否有连续三个月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经核定后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名单由区城乡建委送《大足日报》公示,对经过《大足日报》公示的拟改造对象户,由区城乡建委进行审批。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危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补助资金拨付“一卡通”制度。区财政局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给区城乡建委。区城乡建委根据各镇街完成进度,每季度会同区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后,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打卡拨付给改造对象户。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用于与专项资金不相符的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财社〔2014〕1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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