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释放防城港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控制点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3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防城港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整改报告〉的函》(桂防核函〔2016〕242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局《防城港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了核查,认为防城港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已具备浇注第一罐混凝土(FCD)的基本条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完成FCD全部先决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防城港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进行防城港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活动,确保核电厂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2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