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6]66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住建部  法律法规网 2016-11-17 16:45:04  评论()

文件名称:建市行撤字[2016]66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朱蔚惠: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1年7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受聘于上海海波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于2011年11月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于2015年6月与上海海波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延续注册于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部于2016年8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6号),你于2016年9月14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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