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财税〔2016〕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财税〔2016〕8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