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解读《上海市关于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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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受理工作已开始,将于12月25日结束。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享受2017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16年本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村居民获得了切实的保障和实惠。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各级财政投入增长约14个百分点。同时,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为确保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继续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7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年龄段 | 2016年 | 2017年 | ||
总筹资标准 |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 | 总筹资标准 |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 | |
70岁以上 | 3800 | 340 | 4300 | 370 |
60-69岁 | 500 | 535 | ||
19-59岁 | 2500 | 680 | 2900 | 720 |
少儿学生 | 900 | 100 | 1100 | 110 |
二是继续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等,政府相关部门继续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
本市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其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本市居民医保作相应调整。
在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市医保部门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相关稿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