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08 15:50:40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司〔2016〕101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22日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承办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同行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人员,监督检查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同行评估专家库,并成立同行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各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协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岗位,配备质量监督员,全程监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

第五条 监督内容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作出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决定之前,是否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在24小时内安排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无特殊原因,是否在3日内接待案件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办妥委托代理手续;

(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诉讼案件受理之后和开庭之前,电话回访受援人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

(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五)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是否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签字确认,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起诉(上诉、申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全面、客观、准确提出法律意见;

(七)重大疑难案件是否经过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有无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八)有无拒绝、怠慢、拖延或无正当理由中(终)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九)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是否按时交卷归档,及时报送审查;

(十)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第六条 监督方式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或参加审理旁听,跟庭率不低于2%;

(二)向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听取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汇报或有关情况的说明;

(三)向受援人了解案情及案件进展情况;

(四)走访、回访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公诉人,听取其意见;

(五)设立专门的投诉查处电话,接受投诉;

(六)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七)情况通报;

(八)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标准:

1.受援人的合法诉求得到维护;

2.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合法完备;

3.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充分;

4.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正确;

5.材料齐全,记录详实,归档及时;

6.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合格等级标准:

1.程序合法完备;

2.主要证据收集完备;

3.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得当;

4.材料齐全;

5.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不合格等级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办案质量即为不合格。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不完备的;

2.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延误出庭、丧失请求权、丢失重要证据材料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调查取证不负责任,主要证据收集不充分的;

4.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无故拒绝、拖延或擅自终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6.被投诉并证实有过错的。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以上标准对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本年度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行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发放办案补贴,确认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合格率是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视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合格,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第九条 对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不服的,承办人员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另行组织人员重新评估,并在30日内将重新评估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条 对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民事案件打分表

2.刑事案件打分表

(2016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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