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批和第2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意见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10-24 11:15: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第1批和第2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意见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科技函[2016]18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建议终止。

理由: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各省(区、市)不得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致使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力发生变化,调整后:机动车排放标准应当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省级政府可以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提前执行国家标准中更严的排放限值;但各省(区、市)没有制定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权力。二是行业反对制定京六标准。2015年11月、2016年5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先后两次向我部提交书面材料,认为汽车生产企业为适应京六标准,需要投入巨大的额外研发成本,并大大加长开发周期,造成汽车生产企业成本极大提高和浪费,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行政监管的实施,表示强烈反对北京市制定出台京六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多种场合明确反对制定京六标准。三是国六标准即将发布。近期,我部积极推进机动车国六标准编制工作。轻型车国六标准将于2016年底,重型车国六标准将于2017年上半年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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