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6-10-08 19:14:05  评论()

文件名称:[新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新政发〔2016〕10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 信用约束。不断完善全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三)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自治区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当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时,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相互告知,自治区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更新。

(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市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能到位

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工商局负责)

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数字证书的方式登陆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工作。(各级工商局,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设在自治区工商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各级工商局,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24号)的要求,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七)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该信息。市场主体应当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信息。2016年9月底前,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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