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新疆]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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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组织“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各级登记机关向申请设立、变更、换照的企业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登记流程。
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主要任务
(一)有序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同。
2.营业执照换发。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执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送。
4.企业年报公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申报和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共享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5.各部门信用信息录入及公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各自业务部门涉企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二)改造完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改造其登记系统,将有关信息按要求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接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反馈的信息;增加年报及公示事项,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要求;将新增加的年报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涉及企业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信息、统计部门反馈的涉及企业的统计相关业务信息,关联至企业名下,一并汇总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