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23 14:50:19  评论()

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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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郭建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再造坝上草原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坝上草原是京津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大力推进坝上草原治理和保护,促进草原植被恢复,有利于守护好京津生态大门,打造绿草蓝天、碧水青山、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新世纪以来,国家从工程政策、基本草原划定、草原防灾减灾等方面着力,恢复和改善坝上草原生态环境。

一是实施京津风沙源草原治理工程。工程以坝上草原为重点投入区,2000—2015年共在张承两市安排中央资金17.8亿元,围栏封育1010.7万亩草原,建设基本草场227.4万亩,飞播牧草83.1万亩,并配套为农牧民建设牲畜棚圈、青贮窖和贮草棚等基础设施。今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张承两市京津风沙源草原治理工程支持力度,资金量比2015年增加1400万元。

二是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2年,坝上地区的6个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被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3.9亿元,对1571.8万亩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每年开展人工种草72万亩,改善34.6万户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并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随着草原补奖政策的深入实施,坝上草原生态向好发展。据监测,2015年,坝上草原植被盖度42%,亩产鲜草量201公斤,分别较2011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和9.8%。

今年,国家在河北等省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分别从每年每亩6元和1.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7.5元和2.5元,并在河北等5个半牧区省份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考虑到张承地区草原的特殊地位和功能的重要性,国家还将《京津冀现代农业协同发展规划》的兴隆、滦平、怀来、涿鹿和赤城等5个县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 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要求,第一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可转为草畜平衡区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鉴于河北省政府《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对全省禁牧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坝上草原休牧轮牧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我们将加强与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也建议您向河北省有关部门反映。

三是加快划定基本草原。2003年修订的《草原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七类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对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提出了明确要求。多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依托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政策的实施,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并推动《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于2015年列入国务院三类预备立法项目。截至2015年底,河北省共划定基本草原1542万亩。今后,我部将继续推进《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加快划定基本草原,对已划定的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四是加强草原灾害防控防治。“十二五”期间,国家累计在河北省投入资金5859万元,用于草原鼠虫害防治以及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印发《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2016-2020年)》,提出强化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防控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提升预警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可持续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等多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灾损失,保障草原生态安全、草原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争取启动实施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

感谢您对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关心,并希望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6年9月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畜牧业司010-591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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