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印发石柱县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4〕38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4〕38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4〕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石柱县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监督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推动违规失信信息共享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农业、商贸流通、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要将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公开协调和档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向县科委报送当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由县科委汇总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关要督促其改正,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请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