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审〔2015〕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5〕4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规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4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39号)同时废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规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渝府办发〔2013〕2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指按照《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规程》(DBJ50/T-039)组织建设、运行管理并评审合格,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小区。
第四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在申报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完成备案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运行评价在申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后进行。
第五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严格依据《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规程》(DBJ50/T-039)进行,通过评价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可授予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鼓励通过评价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申请金级或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六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通过竣工评价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和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筑节能中心设立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作为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负责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拟建或在建的住宅小区,建设周期不宜超过3年。
(二)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的申报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申报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三)应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三条 申请
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日常管理机构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日常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准备
申请单位向日常管理机构提交评审材料(要求见附件),经核实达到评审要求后,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建筑咨询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在评审专家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五条 评审
日常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规程》进行评审,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应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评审专家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园林、工程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7-9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
对同意通过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项目,其评审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日常管理机构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日常管理机构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公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日常管理机构出具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合格报告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并颁发相应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证书,由日常管理机构根据评价证书规定制作并颁发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日常管理机构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一)对于通过“设计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日常管理机构填报工程进度报表(格式见附件),准确报告项目进度以及技术落实情况。
(二)对于通过“设计评价”的项目,日常管理机构应在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外墙装饰施工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与技术指导,并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检查意见进行完善,并书面回复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设计评价和竣工评价的有效期为2年;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运行评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相关单位可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复审通过后,方可续用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证书仅限申请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证书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证书:
(一)小区的技术指标与申报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
(一)转让证书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信誉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
(三)拒绝按照设计评价或中期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
(四)逾期未提出竣工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评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证书的项目,其申请单位应自暂停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撤销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其申请单位不得就本项目再次提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或利用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审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39)同时废止。
附件1
评审材料
阶段
资料类别及名称
设计评价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设计评价自评报告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评价申报声明
建设、设计、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立项到施工图备案各环节规划、建委、园林、环保、消防等行政批文
设计文件
建筑节能计算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筑、结构、园林、暖通、给排水、电气等全套施工图
相关计算、分析报告
竣工评价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竣工评价自评报告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评价申报声明
项目立项到施工图备案各环节规划、建委、园林、环保、消防等行政批文
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工程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运行评价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运行评价自评报告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评价申报声明
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工程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相关计算、分析报告
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相关系统、设备运行记录
相关用能、用水、用电等计量记录及统计报告等
物业管理工作文件、管理制度、管理系统等材料和档案
附件2
工程进度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设计评价时间
工程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申报面积(m2)
联系电话
住宅总栋数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主要分部工程进展
主体结构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建筑装饰装修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建筑屋面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建筑综合管网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建筑电气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智能建筑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通风与空调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园林绿化
□未施工,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部分完工,完工比例: %;
□全部完工。
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无 □有,具体内容为:
设计评价专家意见落实
□全部落实 □部分落实 □均未落实
说 明:请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本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至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联系单位: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
电话(传真):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