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集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2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永川府发〔2016〕16号
为了切实整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越许可事项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二、禁止利用召车软件进行非法营运,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不符合国家车辆相关标准、擅自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严禁机关事业、团体、国企等单位职工利用召车软件从事非法营运,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车辆,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围堵国家机关等行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抵制机动车非法客运行为,举报非法营运、非法改装、非法销售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09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永规文〔2016〕035─区政府009)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