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79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6〕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简政放权、重心下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第一节 直补资金
第五条 涉农直补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禽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直补资金。
第六条 按相应的直补资金管理政策和办法由补贴对象进行自主申报,村(居)组、镇街逐级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补贴对象。
第七条 实行区、镇、村(居)组三级公示制。公示期一般为7天。村(居)、镇(街)两级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将补贴信息和资料报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发放。
第八条 全区统一采取“一卡(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全部直接兑付到户。开户银行收到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文件(拨款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拨付到补贴代发银行,补贴代发银行收到拨付的资金后,上卡(折)办结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项直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补到户,不得由村(居)组干部和其他人代领,任何部门或单位严禁以直补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债务或集资、筹资等款项。
第二节 涉农项目资金
第十条 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规定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涉农项目立项申请应按有关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可行性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应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财政支持环节不交叉申报、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涉农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时已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或业主单位不需要再分配的,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需重新分配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商区财政部门及时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
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商区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
第十五条 涉农专项资金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严禁将专项资金简单“切块”分配。项目资金预算视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性质及用途等情况,分别下达到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和项目业主。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涉农项目的管理实行区级、镇(街)双重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和下达的建设方案、建设地点、时间、内容、规模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需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统一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对先建后补和不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采取竟争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自建的项目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项目建设,并接受区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监管。
第四章 专户管理与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涉农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分账核算涉农专项资金。其中:
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区财政局国库科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管理各项涉农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监章管理。
各镇街财政办公室在已开设的专项资金专户下开设涉农专项资金子账户,全面集中核算所有涉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各项资金预算,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区业务主管部门及镇街专户。对各专户项目结余结转资金按《预算法》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农专项资金按预算下达单位实行区和镇街报账制管理。项目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为业主实施的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报账,由镇街及所属单位为业主实施的在镇街财政办公室报账,由其他业主实施的在资金预算下达单位报账。区财政部门、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按照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涉农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镇街及所属单位为业主组织实施的项目,预拨项目补助资金60%到镇街专项资金专户,预留40%待项目完工后经区业务主管部门抽查合格后拨付;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工程进度的80%分期拨付进度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并预留20%的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30万以下的,不实行预拨,原则上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申请拨付。由其他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预拨,待项目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区级拨款(报账)的,由业主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申请拨款(报账),填写《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项目拨款 (报账)申请表》,并附项目及资金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进度资料等规定的拨款(报账)资料,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监理资料(第二次拨款时附进度资料),项目验收合格拨付资金时还需附上《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抽查)表》、正式发票(原始单据、工程发票)、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经镇街、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并盖章后送区财政部门(一式一份),区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款。
第二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公示文档、发放登记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涉农专项资金项目拨款 (报账)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未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及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确需调整但未按程序规定报经批准的;
(二)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建设项目;
(四)超出项目建设合同和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六)不能落实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七)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八)拒不接受区财政部门或区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报账申报资料不齐全等其他情形。
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对项目不按规定实施,存在问题多,又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按规定取消或调整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的跟踪问效,共同做好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镇街要按有关通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对辖区内的涉农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上报项目资料和对提供的项目拨款(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建设规划等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管理项目,商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进行项目规划、审查选定申报项目并汇总上报;负责立项时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负责向上级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汇报、衔接、项目争取、总结上报等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制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建设标准;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督检查及组织工程验收;负责对项目相关数据的核实和报账拨款的初步审查。对资金项目申报及拨款(报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审核负责。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下达、拨付、核算、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审查、上报、招投标(政府采购)、检查。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四)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项涉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涉农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涉农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资金额度、使用范围和标准等内容)应向社会群众公示。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利用政府公众信息网、江津报、江津电视台等政务公开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业务主管部门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镇街、村(居)要通过镇街、村(居)政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镇街要加强对村(居)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村(居)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度。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按规定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者区审计局审计;对工程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款3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管理办法执行。30万元以下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项目管理、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按规定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项目立项挂钩。同时,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报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反馈、报告涉农专项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效益等情况,作为对次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完整保存各项财务及其他项目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定期自查,并随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加大对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抵扣涉农资金等行为,按照“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的要求,从严处理到位。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津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江津府办发〔2011〕390号)同时废止,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