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县关于印发梁平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申报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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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19 08:00:39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梁平县关于印发梁平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申报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8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87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申报使用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申报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梁平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申报使用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推进梁平县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部署,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草根创富”为工作重心,立足梁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引导创办鼓励类微型企业,提高微型企业发展质量,优化全县产业结构。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财政扶持门槛、优化服务发展环境,安全高效的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切块资金。

二、部门职责

县工商局充分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各项具体工作,优化发展流程,理顺办理程序,降低创业门槛;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逐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安全高效用于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有序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培训;负责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查、综合管理和绩效评估。

县财政局负责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的拨付、监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和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的执行。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税费征收和优惠政策执行。

县审计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县经济信息委、县科委、县农委、县民政局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创业补助资金申报使用

(一)创业补助资金的申报条件。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商贸业、服务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等梁平县鼓励类微型企业。

(二)创业补助资金的行业界定。

1.市级鼓励类行业界定。

科技创新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节能环保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类微型企业。

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微型企业。

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带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及饲料加工和运销、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服务类的微型企业。

2.梁平县鼓励类行业界定: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商贸业、服务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

加工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现代物流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装卸搬运及其它运输服务业、仓储业、批发业、零售业。

商贸业:销售,购销,批发,零售,国内贸易,国内商业,物质供销 。

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以下行业除外: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茶楼、酒吧、洗脚、冼浴和娱乐业。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小煤矿等“新六小”企业和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企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发展的行业。

(三)创业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1.初审(真实性审查)。辖区工商所对提出创业补助申请的微型企业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回访,回访人员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主要对经营地址、实际经营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行业规模、创业能力等进行检查。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应先填报《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经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回访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并签署是否真实性经营的审核意见,工商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回访意见为准。

微型企业申报的创业补助资料应包括: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四类人群”界定及证明材料;

(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

(5)《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

(6)《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7)《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8)微型企业雇工合同及参加社保人数相关证明材料;

(9)银行开户许可证;

(10)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2.复审。县工商局统一对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核算。对符合创业补助条件的微型企业,由县工商局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5号)规定核算创业补助。创业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创业补助资金=基本创业补助+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创业者身份补助+雇工人数补助。

基本创业补助:市级鼓励类行业1万元,梁平县鼓励类行业0.5万元。

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实际投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10%。

创业者身份补助:高校贫困毕业生1万元、高校毕业生0.8万元、其他0.6万元。

雇工人数补助=实际雇佣人数(按实际雇佣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人)×0.025万元+参加社保人数(按实际雇佣人员在本企业参加社保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人)×0.05万元。

4.评审。由县工商局召集成立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评审小组,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教委、县科委、县农委、县文化委、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县工商局提出的创业审查情况,召开评审会议开展创业评审,对是否符合创业补助条件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微企创业补助所列的行业进行认定,不符合创业补助条件的,退回创业补助申请。

5.公示。经评审,符合创业补助条件的微型企业,由县工商局、乡镇(街道)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微型企业出具《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工商局根据承诺书成批制作创业补助资金拨付明细表。

6.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工商局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拨付函和资金拨付明细表,直接将创业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微型企业账户开户银行,银行再分别将各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划入县工商局审核提供的微型企业账户。

四、后续扶持资金申报使用

(一)后续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切块资金用于支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代理记账服务、参加会展费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水电运营费用、购置生产经营设备、商业贷款贴息、环境治理服务、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验资、资产评估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特色效益农业类购买生产资料、县级孵化园、微企特色村等补助。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1.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工商部门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2.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级、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账服务机构补贴。

补助申请: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向所服务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

3.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可享受会展补助。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3.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微型企业达到参展企业数80%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使用的标准展位每个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组织补助。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会展活动,可由承办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与微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后,为微型企业代办申请会展补助。微型企业申请会展补助所需材料、会展公司申请会展组织经费补助的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4.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申请人及2名巡查人员在内的照片、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需提供缴费发票或供水供电单位出具的票据;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的缴费发票,并由业主单位对收费情况出具说明)。

6.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购置合同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设备照片以及申请人与2名巡查人员在内的照片等。

7.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县鼓励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

8.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9.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检验检测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微型企业购买生产资料补助。

补助对象: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成立时间一年以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车辆除外)等进行补助,每户微型企业一次性享受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缴费发票复印件、经营场地(包括申请人及2名巡查人员在内)全景照片。

15.微型企业孵化园。

补助对象:梁平县县级微型企业孵化园。

补助标准:为孵化培育微型企业开展的办公用房建设或租赁、环境整治、办公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标识标牌制作等相关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按投入建设资金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业主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3)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帮扶制度,在场地租金优惠、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融资贷款、代账服务、产品推介、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

(4)有完备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5)符合《梁平县县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

(6)场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

标准厂房类、商业街、商贸中心类孵化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楼宇、写字间及高等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孵化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申报材料:

(1)微型企业孵化园建设项目申报表。

(2)微型企业孵化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申报表。

(3)孵化园外观及内部图片各1张。

(4)孵化园优惠政策清单(含场地租金优惠情况、租金标准、水电费收取标准及其它优惠政策)。

(5)孵化园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6)其它相关材料。

16.微型企业特色村补助。

补助对象:梁平县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

补助标准:为培育发展微型企业所实施的环境整治改造、配套服务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标识标牌制作等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按投入建设资金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项目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微型企业特色村必须是梁平县认定的微型企业特色村。
(2)符合《梁平县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

(3)所属微型企业必须由创业者本人自主创办,并真实享受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等政策,且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1)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项目申报表。

(2)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申报表。

(3)微企村微型企业名册表。

(4)梁平县县级微企村的认定文件。

(5) 微企村实施环境整治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6)其它相关材料。

(四)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1.企业未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5.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诚信守约。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6.除微型企业代账补助外,微型企业每年可在其它后续扶持项目中选择3项进行申报,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每户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7.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8.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9.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10.除水电运营补助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11.2015年12月30日前,已提交信用保险补助申报资料的,可按《关于做好2015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2015〕136号)规定给予补助。其它已延长补助年限的项目,企业未按年限获得补助的,可继续申报享受。

(五)资金申报流程。

1.申报审核。微型企业申报补助项目的,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并对需要核查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直接退回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汇总后根据申报项目与县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评审小组审定。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县工商局存档备查。

2.项目公示。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在县行政审批大厅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

3.资金划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根据县工商局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拨付函和资金拨付明细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微型企业账户开户银行,银行再分别将各微型企业补助资金划入县工商局审核提供的微型企业账户。

五、监督检查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微型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度,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申报流程、审查标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资金的使用。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与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发展情况,可安排拉通使用。

(三)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申报流程审核发放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和后续扶持资金,对于微型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县工商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禁止该微型企业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防范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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