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财税〔2016〕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财税〔2016〕62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