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的意见(试行)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13 12:00:1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的意见(试行)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0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01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登记

工作的意见(试行)

渝工商发〔20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局,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下同)实现联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以提高服务成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宗旨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联合社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在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建联合社,并进行规范登记,有利于促进合作社之间联合合作,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整合;有利于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与品牌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联合社的设立

(一)设定依据。

联合社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联合社的设立组建和登记管理,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执行。联合社经注册成立后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设立条件。

设立联合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在3个以上;

2.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联合社的登记规范

(一)登记管辖。

联合社应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负责登记。

(二)名称。

联合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住所。

联合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四)业务范围。

联合社的业务范围由联合社章程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贮存、运输、配送,品牌宣传、推广,基地标准化生产的组织和推广等。

(五)法定代表人。

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的具体产生办法由联合社章程规定。

(六)登记文书。

联合社登记文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七)收费。

联合社登记注册不收取费用。

四、认真做好联合社登记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共同做好联合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推动联合社规范发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有联合意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指导联合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对成员的服务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提升效率,落实专人开展登记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为联合社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联合社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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