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6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6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4〕359号)和《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3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4〕359号)和《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创业补助审核主体
微型企业所在地工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工商局的指导下开展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查工作。各区县成立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评审小组负责本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评审工作。
二、创业补助审核程序
(一)申领营业执照。凡愿意创办企业,且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合伙企业为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的,均可直接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二)创业补助网上预申请。符合创业补助资格审查标准的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2个月后,1年内,可通过“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网上预申请系统”,也可直接向辖区工商所提交创业补助申请。
(三)创业情况回访。辖区工商所根据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请情况,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访。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应先填报《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见附件1),经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回访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辖区工商所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回访意见为准。
(四)创业补助初审。区县工商局微企科根据工商所回访情况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情况,开展创业补助初审并提出创业补助资金金额的建议。
(五)创业补助评审。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初审情况开展评审。
(六)创业补助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由工商局、工商所、乡镇街道“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微型企业出具《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后,财政直接将创业补助资金拨付微型企业账户。
三、创业补助资格审查标准
(一)基本审查标准。
1.创业者(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
2.创业者具有创业能力。
3.创业者无其他在办企业,并且未享受过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含资本金补助)。
4.属于“四类人群”的创业者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5.创业者夫妻双方均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只能对其中一人给予创业补助。
6.创业者已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或其他创业培训(经批准免予培训的除外)。
7.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合伙企业为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额)在15万以内,且设立登记满2个月。
8.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含创业者、股东、合伙人),20人以内。
9.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外,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10.所属行业为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行业(附件3),或区县微型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所含鼓励类行业。
11.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微型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创业能力审查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
1.创业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创业者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4.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行业规模审查标准。
以下标准仅作参考,各区县应按照本区县实际确定市级鼓励类和区县微型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所含鼓励类行业的具体门类和规模标准。
1.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适度放宽。
2.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且具备以下规模条件:
(1)鼓励规模化经营,优先发展通过土地流转集中成片从事生态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微型企业。
(2)种植粮油作物的面积在50亩以上,种植蔬菜、水果、茶叶的面积在20亩以上(其中种植柑橘的面积在30亩以上),种植林木的面积在30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的面积在10亩以上,菌类种植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项目的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3)鱼类养殖的鱼塘面积在5亩以上。
(4)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量应符合以下标准:生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山羊200只以上、肉兔2000只以上、种兔200只以上、蛋鸡2000只以上、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只以上、蜜蜂50群以上,其他养殖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环境影响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批发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平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在城区繁华地段经营的企业可适度放宽。
4.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5.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6.租赁或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对从事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的微型企业适度放宽。
7.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标准。
四、创业补助审核资料
(一)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四类人群”界定及证明材料。
1.高校毕业生。指在校学习和已毕业的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及归国留学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中职(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毕业证明等材料。
2.返乡农民工。指18周岁至退休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区县之外从事务工或经商1年以上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户籍证明及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
3.失业人员。指18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4.军队复员人员。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以及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户籍证明及退出现役证件,自主择业相关证明。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4)。
(四)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五)申请创办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的,还应提交《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
(六)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五、创业补助评审
各区县成立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评审小组,由工商、财政、审计、地税、国税、人力社保、经信委、民政、教委、科委、商委、环保、文化委、农委等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日常采取并联评审的方式开展创业评审,也可专门组织评审会议开展创业评审,原则上,通过工商局初审的须在一周内完成创业评审。
创业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创业补助资金=基本创业补助+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创业者身份补助+雇工人数补助
基本创业补助:市级鼓励行业1万元,区县鼓励行业0.5万元。
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实际投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0.1万元
创业者身份补助:高校贫困毕业生1万元、高校毕业生0.8万元、其他0.6万元。
雇工人数补助=实际雇佣人数(按实际雇佣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人)×0.025万元+ 参加社保人数(按实际雇佣人员在本企业参加社保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人)×0.05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
1.辖区工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微型企业创业回访工作。
2.禁止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限制类行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发展的行业。
(二)积极引导。
优先发展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行业领域的微型企业。对未达到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格条件的要做好政策宣传。
(三)提高效率。
工商所对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做到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避免创业者往返跑路。发放营业执照时应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单》(附件5)一并发放创业者。工商所对符合标准的微型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有关资料及时移送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微企科。区县工商局应按“十户一捆,两周一批”的原则,将《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拨付明细表》(见附件6)加盖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公章后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区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规范,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附件:1.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
2.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3.市级鼓励类行业界定
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
5.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单
6.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拨付明细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
附件1
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人群类别
户口所在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项目
实际经营规模
解决就业人数
其中:参加社保人数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回访人员: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人群类别”,填写申请人的身份类别,如: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2.“经营地址”,填写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3.“经营项目”,填写实际从事的具体种植、养殖项目。4.“经营规模”,填写种植的面积和养殖的数量。
附件2
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经评审,本企业获得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 元,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为:
。本企业已知晓并愿意遵守关于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承诺将创业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自愿承担全部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
附件3
市级鼓励类行业界定
一、科技创新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二、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三、节能环保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类微型企业
四、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微型企业。
五、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带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及饲料加工和运销、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服务类的微型企业。各区县应根据“五大功能区”产业定位和本地特色产业情况,与农业主管部门一道确定本区县特色效益农业涉及的具体门类,并按此门类进行界定。
附件4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移动电话
现居住地
家庭电话
人员类别
□高校毕业生 □失业人员 □军队复员人员 □返乡农民工
人员类别
证件名称
人员类别
证件号码
创业培训情况
经营地址
经营场所面积m²
实际经营项目
就业人数
其中参加社保人数
经营规模
企业实际投入资金金额
万元
用途及 金额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 业
注册资本金额
申 请 人
出资金额
申 请 人
出资比例
其他投资人
姓 名
证件
名称
证 件 号 码
出资金额
出资
比例
是否属于
“四类人群”
本人承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
请创业者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本人是否在本市的其他企业投资;本人及配偶是否享受过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工 商 所
回访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微 企 科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工商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申请书中“人员类别”只能选取1项。2.如其他投资人中有属于“四类人群”的投资人,该投资人应提交属于“四类人群”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本表双面打印填写。
附件5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单
尊敬的微型企业创业者:
为使您能够完整准确地享受微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所有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合伙企业为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额)在15万元以内的企业,可在设立登记时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免费代账服务、会展补助、经营场地租金补助、商业贷款贴息、信用保险补助、电子商务专项运营补助、水电费用补助、技术设备购置补助,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扶持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和各区县确定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可申请创业补助。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根据微型企业实际营业情况、从事行业、实际投入金额、创业者身份、雇工人数等因素开展创业评审,给予一定的创业补助。同时,还可享受15万元以内两年期,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创业扶持贷款。
四、政府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后续培训,所有创业者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报名方式:点击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的“创业培训申请”模块,进入网页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网址: http://www.wqcypt.com/),使用电脑网上申请不方便的可通过辖区工商所申请创业培训。后续培训报名方式:点击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的“后续培训”模块,在“正在报名课程列表”里选择课程报名,或在“微企后续培训建议”里,填写您希望参加的培训课程内容(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网址: http://www.cqwq.gov.cn/)。申请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创业者,需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附件6
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拨付明细表
工商局(公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实际投入 资金金额
雇工人数
法定 代表人
联系 电话
所属人群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补助金额
合计金额
制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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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