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9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05 11:05:07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9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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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树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主体”

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务农农民创业兴业。2016年,我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要求各地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培育对象,按照主导产业摸底调研,掌握培育对象的产业规模、从业年限、技能水平、培训需求、政策要求等信息,建立个人档案,纳入培育对象库。

2015年开始,我部会同教育部、团中央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去年共收到网上申请1.7万余人,经审核确定1.3万人列入培育对象,重点支持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等创业兴业。现代青年农场主的培育强化创业理念和创业技能培训、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团队,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兴业支持,组织进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实体基地进行创业孵化。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引导各地做好新型职业农民摸底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构建一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二、关于搭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平台”

多年来,我部注重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一主多元”的体系格局正在加快形成。一方面,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作为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中履职尽责,积极参与政策文件制定和前期调研摸底,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配合实施认定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努力争取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主渠道、主阵地和主力军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注重发挥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社会资源的优势,共同推进培育工作。

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更好地促进农业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我部2013年开展了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作,2015年成立了全国农业技术转移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的征集确认、评价评估、信息发布、实体展示、宣传推介、转让交易等工作。我部遴选确定了100个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以区域主导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建设集自主创新、集成示范、推广应用、教育培训、生态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国家农业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作用,探索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有机融合,加大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带动区域内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关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模式”

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方面,我部依托卫星网、互联网、媒体资源库等现代媒体手段,为广大农民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教学资源与信息服务。利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广之声”、中央电视台“农广天地”栏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开设的农业科技栏目,开展农业科技普及性培训;利用互联网“农广在线”等专业网站开展农业科技在线培训和教学资源服务;利用卫星网开设“新型职业农民大讲堂”,对农民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和知识更新培训;利用移动多媒体资源库和微信公众平台,开展伴随性和快捷性的农民教育培训。

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方面,各级农广校承担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门职能,负责需求调研、学员遴选、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直接承担或组织了大量教育培训任务,是职业农民培育的主导力量。农业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机构发挥专家、成果和体系的优势,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涉农院校发挥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实训场所等方面的优势,主要开展青年农场主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一些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

农民职业教育方面,我部联合教育部2014年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组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极大促进了各地开展多形式农民职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下一步,我部将有效利用多元化的农民教育培训模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

四、关于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环境”

职业农民扶持政策方面,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现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产业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税收、示范社评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服务等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倾斜。同时,各地也在探索出台针对性强的地方扶持政策,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把新型职业农民扶上马、送一程。

土地流转方面,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在我部指导下开展自查自纠,清查违规推动土地流转的文件,调整57份,废止35份,同时还纠正土地流转违规案件611件,保障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发挥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职业农民准入制度方面,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有关精神,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对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职业准入制度。颁发职业农民证书,是为了引导农民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将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更加精准地落实到职业农民头上。2015年,我部印发《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制定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和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发放管理,做好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

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国务院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国务院2016年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公安部充分发挥户籍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中央户籍改革政策落地。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总体上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财税金融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农惠农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下调至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等。创业农民和开展农民培训的企业也在上述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内。

涉农保险方面,我国农业保险正在快速发展,中央财政2015年保费补贴省份已涉及全国所有省市,补贴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青稞、牦牛、藏系羊等15种,承保农作物达14.5亿亩。符合条件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均可提出申请并享受政策扶持。近年来,中央财政已相继实施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旨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调动了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网点、拓展服务的积极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2015年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政策性强、专注现代农业发展、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陆续成立,省级担保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引导职业农民利用好现有扶持手段,根据实际需求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指导各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引导职业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动重点领域发展。

五、关于落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理念”

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培育主体方面,培育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条件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对多方资源进行遴选,确定一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并向社会公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落实本县培育工作,按要求选送学员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进行培育,防止以分派培训任务的方式招标培训机构;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收市场主体充分参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育效率。创新培育方式方面,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育工作,探索农民接受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等方式,提高培育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加强考核管理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中央对省、省对县、县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分层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度、学员库和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鼓励各地探索由第三方进行培育效果评价的模式。

今年我部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制定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化方案,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方案,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落到实处。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机制创新、绩效考核等工作,推动职业农民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支持政策的落实。

农业部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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