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大连菱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6]9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大连菱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特别申请》(MHPS-DLC质管发〔2016〕0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完成原大连日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民用核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签订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合同。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签订任何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合同。
你公司及相关采购单位应切实履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监造验收责任,强化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8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