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限值变更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22 15:05:0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限值变更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19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取消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货包总重下限值的请示》(广核台〔2016〕20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货包重量限值变更的申请文件,鉴于该限值在升版设计安全分析报告(DOS-12-00057682-040 Rev.1)中做了相应变更,并且获得了原设计批准国法国核安全局的批准,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限值中货包重量变更为:总重≤5510.2kg;皮重≥3520.5kg。

二、原使用批准书(国核安发〔2013〕210号)其余限值和条件不变。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8月18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和可靠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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