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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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8-03 16:34:3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4〕16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重庆市璧山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重庆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方针;鼓励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取、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设立节水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制度,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和管水制度,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平衡测试;加强对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并按区水务局的要求定期报送取水、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取、用水单位应参照重庆市制定的用水定额,对本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取用水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区水务局报送本年度总产值和取水量,提出下年度取、用水计划,同时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实行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与效益引导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进节水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各镇街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用水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区水务局应当会同区相关部门,每年初对各行业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结合区域水资源分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应当会同区水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设备落后、耗水量高、污染较重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进行限制调整,并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区水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

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取、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第九条 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年度取、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各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年用水量,并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新增的取、用水单位和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区水务局申请核定取、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条 区水务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资源优化配置、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取、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取、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时,应提前1个月向区水务局书面提出增加或追加取、用水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量取用水。

第十一条 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区务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水资源费;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10%以内的(含10%)的,超用水量按照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用水量超过计划10%以上30%以下(含30%)的,超用水量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用水量超过计划30%以上的,超用水量按照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由区水务局收取,水资源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规划管理、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工业节水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且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其中,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逐步达到60%以上;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信委应当合理调整我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努力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大力发展循环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推进企业用水网络集成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优化企业用水网络系统。鼓励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采用水网络集成技术。

发展和推广蒸汽冷凝水回收再利用技术。优化企业蒸汽冷凝水回收网络,发展闭式回收系统。

发展外排废水回用和“零排放”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

第十五条 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水力发电取水企业),以及区水务局确定为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必须每年进行1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情况报区水务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工业企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中,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由区经济主管部门纳入资源考核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加强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 大力推广各种农业用水工程设施控制与调度方法,高效使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合理分配与使用水资源。

实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积极发展多水源联合调度技术,实现灌溉系统及其灌溉水管理技术,实现“大、中、小、微型、蓄、引、提”联合调度,提高灌区内的调蓄能力和反调节能力。

逐步推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加快制定不同降水年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和不同灌水方法条件下不同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合理调整农、林、牧、副、渔各业用水比例,量化农业用水权。

第十八条 区农委、区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农作物布局,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培育和推广耐旱的优质高效的农作物品种。

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节水高效农作制度。提倡发展和应用适水种植技术,以高效、节水为原则,以水定作物,合理安排作物的种植结构及灌溉规模。

第十九条 各镇街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加强农业灌溉设施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流失和渗漏。因地制宜发展和应用喷灌、管灌技术,大力推广微灌与滴灌技术,提倡微灌技术与地膜覆盖、水肥同步、生物节水、农艺节水等农艺技术,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禁止大水漫灌。

第二十条 区水务局应继续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发展和推广农村集中供水技术,倡导农村家用水表和节水型用水设施,鼓励开发并推广适宜农村管理的简易监测设备和便携式监测设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农业节约用水项目、设计中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第二十二条 利用取供水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用水应当逐步完善计量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计量设备。

第五章 城镇生活节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水务局应当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水产品市场,加强节水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广泛应用。推广非接触自动控制式、延时自闭、停水自闭、脚踏式等节水型水龙头。淘汰建筑物内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截止阀。

推广节水型便器系统。推广住宅便器小于6升。公共建筑物和公共场所使用6升的两档式便器,小便器推广非接触式控制开关装置。淘汰冲洗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

推广节水型淋浴设施。推广使用卡式智能、非接触控制、延时自闭、脚踏式等淋浴装置和限流装置。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经处理后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利用,鼓励中水回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居住小区中水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体系,逐步优化城镇供水系统与配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维护、管理水平,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管理制度,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供水管网的漏失率应当低于22%。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城镇供水规划管线和计量器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和漏水的,应及时向城镇供水企业报修。

第二十七条 加快“一户一表”工程建设,实行抄表到户。新建住宅应当全部实行“一户一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根据市里的规定逐步提高水资源费、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用水应当减少使用自来水。景观和市政其它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在已接通再生水管网的地区,不得使用自来水。城镇地区的绿化、树木、花卉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条 洗车业用水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在已接通再生水管网的地方,洗车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六章 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设施,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同时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区水务局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地区禁止采用或者限制采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

(二)城市规划区;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六)其它不宜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水质,增加可利用水源范围和总量。

第三十四条 加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投入,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不得低于90%。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使用及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水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3〕1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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