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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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8-03 16:34:29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3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档发〔2009〕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档案局、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档案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理确定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流动人员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死亡后,其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民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或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保管两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依法及时接收规定范围内的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规定,认真做好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在整理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档案材料。
第五条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接收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确保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经验收合格方可接收。
第六条 移交接收双方应做好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一)利用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说明利用目的,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二)任何个人或死亡流动人员亲属不得以个人名义查阅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需要通过利用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有关事宜(如遗产继承、落实政策等)时,应由受理该事宜的相关部门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得向其亲属直接提供档案内容。
(三)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 档案移交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9年5月5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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