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船舶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鲁价费函〔2016〕44号
省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
为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船舶交易服务,按照实际交易额采取差额累进计价方式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不超过0.8%,50—300万元(含)部分不超过0.4%,3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25%。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包含船舶交易过程中的鉴定、勘验、评估等服务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交易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三、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期满三个月前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5月18日
(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