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充装经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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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8 18:00:3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充装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1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15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充装经营管理的通知

渝商委发〔2014〕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质监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重庆市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以下简称二甲醚)管理,规范二甲醚充装、销售、经营行为,维护二甲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镇燃气中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瓶装燃气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充装及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装管理

(一)二甲醚在我市作为城镇燃气推广使用,其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25035-2010)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新建、改建、扩建二甲醚充装站,应当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十二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实施,即:增项不增点,申报的二甲醚充装站只能在原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规划和布点中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充装项目予以实施,各区县不得在“十二五”规划之外新设二甲醚充装站。对申请变更充装二甲醚的站(点)须按程序提交变更申请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新建、改建、扩建站的储罐总容积应大于或者等于200立方米(不含残液罐,下同),其中二甲醚充装系统应独立,储罐总容积应大于或者等于50立方米且不得少于2台,独立使用专用管线及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及变更充装经营许可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站是因拆迁或需要扩大规模而搬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规模应符合《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储罐总容积应大于或者等于2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2.改建站是对现有储罐总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充装站,直接通过管网改造,建设两套独立的充装管网系统,而达到同时分别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的建设项目。

3.扩建站是对现有储罐总容积不足200立方米的充装站,通过扩容改造使储罐总容积达到200立方米以上,满足两套独立充装管网系统同时分别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的建设项目。

4.变更站是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方式使储罐总容积达到200立方米以上的站(点)和储罐总容积已达到200立方米以上但不愿进行改造的,则可申请变更为二甲醚产品充装。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整合,将两个以上的站(点)分别申报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项目,使企业仍然具有同时经营两种产品的资质。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施工,经有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合格。

(五)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禁止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混充;禁止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充装及销售;禁止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二甲醚专用钢瓶混用;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改装为二甲醚气瓶使用;禁止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二甲醚气瓶必须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气瓶。

(六)充装站申请二甲醚充装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行业发展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建站批复。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二甲醚专用气瓶1500只以上。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工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质量。

(七)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档案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并报送区县质监(分)局。在二甲醚充装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逐步推行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模式,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八)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每只气瓶上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以下简称永久性标记):标注位置为护罩中心上部(见市质监局《关于我市气瓶普查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渝质监〔2004〕214号))。永久性标记不能覆盖气瓶制造、检验标记。充装单位的使用单位代码应经市质监局备案。

(九)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使用前到所在区县质监(分)局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使用。

(十)二甲醚充装应当有专用的复称衡器,且必须安装超装自动切断装置。充装单位应配备与二甲醚相适应的专用色谱仪、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量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

(十一)充装单位应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的仪器装置,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充装场地、设施、电器必须防爆、防静电等。

二、经营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液化气充装企业申报增项或变更经营许可的条件:

1.增项或变更经营介质的申请书;

2.已取得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3.供气协议;

4.专用气瓶证明;

5.综合验收报告(新建、改建、扩建站提供);

6.场地证明;

7.安评报告、消防意见书、员工上岗证、防雷防静电、应急预案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

(三)充装企业不得向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没有签订供气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充装液化石油气及二甲醚;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定。

(四)二甲醚销售企业应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经营许可项目。

(五)销售企业应在辖区内与其中任意一个具有资质的充装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可一个二甲醚充装企业、一个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或一个同时具备充装二种介质的充装企业),若本辖区内没有充装企业或不具有充装资质以及不具有合作意愿的,也应采取就近原则签订供气协议。跨区县签订的供气协议,应分别报充装企业和销售企业所在地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存查,以强化安全管理和明确安全责任。

(六)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若需变更充装供气单位,应在解除供气协议的同时,与另一个具有资质的充装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七)二甲醚销售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1.申请书;

2.已取得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3.与充装站签订的供气协议;

4.储存场地证明;

5.安评报告;

6.员工上岗证;

7.应急预案及其它资料。

(八)销售企业要维护落实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固定充装格局,不得将二甲醚气瓶空瓶流转到该气瓶产权充装企业(供气协议单位)之外的充装企业进行二甲醚气体充装。

(九)销售企业有义务向用户宣传二甲醚的相关安全知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必须明示销售,不得隐瞒、欺骗用户,不得销售无充装资质的企业充装的二甲醚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

三、监督管理

(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做好日常监督与安全监察,即: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经营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装监管;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并协调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二甲醚运输应当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帮助企业尽快完善增项或变更充装的相关手续,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挡、不脱销,保证瓶装民用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四)承担二甲醚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检验机构进行合理布点,组织行业专家制订二甲醚气瓶定期检验标准,规范定期检验行为。

(五)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二甲醚经营安全工作,切实保障监管工作人力物力需求。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二甲醚(含液化石油气)经营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对监管措施有力、管理有序,经检查无安全隐患及责任事故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对二甲醚经营使用、安全监管以及相关法规的宣传,确保经营单位与广大用户认识其属性,了解相关法规,掌握使用要领。

(七)本通知下发之后,如仍有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混充装、混淆销售行为的,严格依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3】29号公告)查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8日

抄送:市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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