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县关于印发荣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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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8 12:00:2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荣昌县关于印发荣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7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77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荣昌府发〔201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荣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荣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各项目业主公司所承担的全县范围内的项目,均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和损赠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采取BT、BOT模式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项目;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荣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交(竣)工验收制、竣工后评价制、投资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遵从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九条 立项申请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委,县属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后审批;县属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资金筹措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或组织咨询评估后审批。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立项批准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取得规划、土地、环保、节能评估、地震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后报县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后审批(不涉及结构安全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可以只申请审批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和能源消耗、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核准招标方案,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立项审批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的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内容、规模和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抗震设防、安全生产、质量、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需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将实施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凭立项审批文件,在取得规划、用地、环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批文件后,直接开展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总投资概算,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报批总投资概算时应提供总投资概算请示文件、投资概算报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四条 总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进行概算审批,其他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总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概算由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组织咨询评估后审批。

第十五条 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应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工程投资以决(结)算审计或中介审核为准,工程技术方案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施工设计、预算及招投标阶段

第十七条 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总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预算在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评审中心评审(预算送审时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概算批复、经图审备案或审批通过的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书)。

第十八条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方案一经核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报县政府批准并经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申报,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审核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由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等部份组成。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在申报年度计划过程中须与县财政局进行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核。

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会同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县政府批准下达。

县发展改革委应将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续建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前期项目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单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投入。

确因建设需要调整计划、新增项目的,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每年“两会”及县政府决策新增项目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项目法人制。在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建设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推行代理建设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手续,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实行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程设计变更调整。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总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的,按照荣昌府发〔2011〕9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 严格履行概算调整报批程序。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超出约定价格上涨、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及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引起项目总投资概算增加的,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应提供概算调整书面申请,原工程总投资概算批复,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概算调整报告,工程变更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工程投资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1)以及变更后的工程设计全套图纸和设计说明书。

超总投资概算3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单位审查,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

超总投资概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主管单位审查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分管投资领导同意后调整。

超总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主管单位审查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投资领导审查,县长同意后调整。

超总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的,主管单位审查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投资领导审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调整。

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县发展改革委不得调整总投资概算,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或审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按规定审计或审核。国家及市级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备案登记表作为办理交(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在财政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余资金交回财政。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1年内按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完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及组织咨询评估、招投标监管、项目稽察、全过程协调及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登记备案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确认。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所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地震局、县交委、县教委、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廉洁、造价等实施全程管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县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淘汰制和黑名单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公布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建单位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如有前款任一情形的,不得委托其相关业务;受委托业务的相关单位出现前款任一情形的,由项目单位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进行公示,限制其2年内不得在县内受理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限制其5年内不得在县内受理委托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的,故意漏项或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办法发布之前开工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原《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荣昌府发〔2006〕101号)停止执行。已经出台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工程投资变更申报审批表
2﹒政府投资项目办件流程示意图(参考)

附件1

工程投资变更申报审批表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建设地址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批准总投资概算

工程概况

工程变更主要内容、原因及

依据

工程变更处理方案及合理性

工程造价调整金额估算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签章:

主管单位意见

       签章:

县发展改革委意见

   签章:

县政府

意见

   签章: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办件流程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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