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国家民委  法律法规网 2016-07-13 16:45:0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民委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民办函〔2016〕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公安部边防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

为培养树立各级各类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有关要求,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四批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测评指标体系推荐,国家民委将适时对推荐单位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三)地方示范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统一推荐;公安边防系统单位由公安部边防局推荐;铁路系统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推荐。

二、推荐名额

(一)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各5个,其余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4个;

(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各2个;

(三)副省级城市各1个;

(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共7个,边防系统和铁路系统各3个。

推荐名额共195个,计划命名180个。

三、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旗、区)、乡镇(苏木、街道)、社区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村组、宗教活动场所,新社会组织、新群体等。

四、材料报送

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3000字事迹材料)一式2份报送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及图片(每个候选单位提交3-5张规格在3mb以上的图片)。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世强 孙沭沂

电话:010-66508618

邮箱:gjmwcj@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编:100800

附件下载:第四批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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