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确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国家民委  法律法规网 2016-07-13 10:50:0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民委关于确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推荐,并综合统筹各地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因素,国家民委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2个城市为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城市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示范城市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发挥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熊磊 熊芳亮

联系方式:010-6650871566508736(传真)

附件: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名单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名单

第一批

武汉市(湖北省)

宁波市(浙江省)

广州市(广东省)

深圳市(广东省)

吴忠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喀什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批

沈阳市(辽宁省)

青岛市(山东省)

西安市(陕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

芜湖市(安徽省)

昌都市(西藏自治区)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