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民委关于确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推荐,并综合统筹各地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因素,国家民委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2个城市为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城市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示范城市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发挥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熊磊 熊芳亮
联系方式:010-6650871566508736(传真)
附件: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名单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名单
第一批
武汉市(湖北省)
宁波市(浙江省)
广州市(广东省)
深圳市(广东省)
吴忠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喀什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批
沈阳市(辽宁省)
青岛市(山东省)
西安市(陕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
芜湖市(安徽省)
昌都市(西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