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关于开展“幸福家庭”推选活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卫计委  法律法规网 2016-06-20 09:40:05  评论()

文件名称:卫计委关于开展“幸福家庭”推选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6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卫办家庭函〔2016〕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自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国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以来,各地围绕“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扎实开展了宣传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系列活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注重家庭建设,提高发展能力,涌现出一批幸福家庭的典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届“幸福家庭”推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挖掘、选树和宣传在群众身边的“幸福家庭”及其感人故事,突出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引导家庭不断提高发展能力,创建幸福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协办单位: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三、活动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计划生育家庭。

四、名额分配

通过在全国层层推选,国家卫生计生委最终推选命名100个有代表性的“幸福家庭”。各省(区、市)“幸福家庭”推选名额见附件2。

五、工作程序

(一)部署动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幸福家庭”标准(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制定本省份具体推选方案、“幸福家庭”标准和各地区推选名额,并进行逐级部署动员。

(二)逐级推选。

各地按照“幸福家庭”标准,根据本地群众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逐级推选至本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名额要求将候选“幸福家庭”材料推荐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专家审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推荐的“幸福家庭”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全国“幸福家庭”,并从中推荐10个家庭参加“全国创建幸福家庭主题宣传活动”(暂名)。

(四)公示命名。

根据专家审核情况,确定候选“幸福家庭”名单,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我委认定为全国“幸福家庭”并通报。

(五)揭晓展示。

拟于2016年10月底举行“全国创建幸福家庭主题宣传活动”(暂名),现场将发布创建活动Logo、主题宣传片、揭晓全国“幸福家庭”,全面、充分展示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幸福家庭”的幸福生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推选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地区“幸福家庭”推选活动。在此基础上,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根据名额要求,将“幸福家庭”典型推荐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各地要以“幸福家庭”推选活动为契机,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对于推选出的本地区“幸福家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展示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推选过程要公开透明,若出现群众举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幸福家庭”资格。

(四)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候选“幸福家庭”材料寄至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时报送1个有代表性家庭的音像资料(包括清晰照片10张以内,视频5分钟以内,格式为MPEG/AVI/MOV/MP4)。

(五)各地要及时报送“幸福家庭”推选活动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在官网“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专栏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通讯》上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徐冲 汪丽娟

电话:(010)62030882 6203061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系人:刘琳

电话:(010)62187613

邮箱:cjxfjthd@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02室

邮编:100081

附件:1.“幸福家庭”标准(参考)

2.各省(区、市)推选名额

3.“幸福家庭”推荐表

2016年6月16日

附件1

“幸福家庭”标准(参考)

1.家庭文明。拥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家庭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

2.家庭健康。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生活习惯良好,生活方式科学环保,居住环境整洁卫生,健康素养不断提高。

3.家庭优生。优孕优生意识强,掌握科学的孕育知识和方法,在婴幼儿早期发展、青少年健康教育、子女品德养成等方面有成功经验。

4.家庭致富。家庭成员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勤俭持家,安居乐业。创业有本领,收入稳增长,带领邻里共同致富。

5.家庭奉献。团结邻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扶弱济困,热心公益,志愿服务,所作贡献得到认可。

注:该标准供各地开展“幸福家庭”推选活动参考,不作为统一标准,各地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附件2

各省(区、市)“幸福家庭”推选名额

序号

省(区、市)

推选名额

1

北京市

2

2

天津市

2

3

河北省

5

4

山西省

3

5

内蒙古自治区

2

6

辽宁省

3

7

吉林省

2

8

黑龙江省

3

9

上海市

2

10

江苏省

5

11

浙江省

4

12

安徽省

4

13

福建省

3

14

江西省

3

15

山东省

6

16

河南省

6

17

湖北省

4

18

湖南省

4

19

广东省

6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

21

海南省

2

22

重庆市

2

23

四川省

5

24

贵州省

3

25

云南省

3

26

西藏自治区

2

27

陕西省

3

28

甘肃省

2

29

青海省

2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总计

100

附件3

全国“幸福家庭”推荐表

推荐省份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推荐理由

1500字内)

包含家庭基本情况、幸福故事等。

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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