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12 18:05:3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沙坪坝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99号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沙府发〔2015〕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境内河道管理,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沿岸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此通告: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四)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历史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监测、河岸地质、通信照明等设施。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沙坪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七、在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活动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如责任者无力清淤、疏浚,由沙区农委组织清淤、疏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9857306(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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