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8 15:35:30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

文件编号:鲁政办字〔2016〕9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

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6〕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1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扎实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攻坚克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共关闭矿山2283家,其中,地下矿山181家,矿山总数量比2010年减少59.5%,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矿山的安全、环保、节约、质效仍处在较低水平,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15年第四季度,接连发生山东盛大矿业公司井下泥砂透出较大事故和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石膏矿重大坍塌事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稳步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办矿水平,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和各项标准的全面提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打非治违”和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评级为抓手,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分类施策,依法整治。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综合整治,全省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全部达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要求(金矿4万吨/年,铁矿15万吨/年,石膏矿30万吨/年,粘土矿5万吨/年)并有新的提升,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质量效益得到有效提升,落后产能实现有序淘汰。

(一)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以下简称“五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四等傍山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矿山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逐步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应当稳定达到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临近居民区环境噪声(扣除本底)满足环境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提出的生态保护对策与措施,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符合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率100%。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共伴生矿产及一些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利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改善和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重点老空区开展治理,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五)行业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先进适用的工艺和技术在企业生产、管理、运营各环节得到广泛推广利用,数字化矿山建设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得到全面推广,创新科技、高效管理成为矿山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得到全面禁止和淘汰。多年亏损、盈利无望的困难企业全面有序退出市场。全行业综合成本不断降低,质量效益不断提高。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各市、县(市、区)要摸清矿山企业底数,从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开采工艺装备、人员资质、质量效益、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方面,全面查清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对非法矿山企业和违规矿山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达不到国家和省级最低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加强对废弃矿井的巡查,严厉打击向废弃矿井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因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关闭矿山的闭坑地质报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把好矿山建设项目准入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好审批关口,严格执行项目准入规定,从源头控制新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提高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十三五”之后,确需批建的也要严格审批标准。新建露天矿山一律不低于各设区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任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环保影响评价、安全条件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和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环保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制度。按照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级指标(详见附件4-10),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四评级”。单项评级和综合评级分别对矿山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管理等台账,依法规范监管。

停产矿山暂不纳入“四评级”范围。恢复生产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产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再开展“四评级”活动。

(四)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监督矿山企业逐条逐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标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3)切实加强技术管理。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矿山专业人员。地下矿山要设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矿山的技术管理,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地下矿山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4)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矿山企业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其中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外包队伍主要负责人要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应当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加快实施矿山企业科技强安。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按规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提升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支持中小矿山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6)强化矿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着力抓好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开采矿山通风防火、提升运输、防治水、采空区“四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地下矿山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应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除不具备条件外,一律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作为“三同时”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现有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提升人员的生产矿山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换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在未更换前,要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安全。地下矿山要完善并有效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6年年底前须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7)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防控智能化水平。加快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三个体系一个平台”,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双重”防控和省、市、县、矿山企业“三个体系”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防控的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8)持续推进“五化”建设。在大型矿山,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自动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实现自动化减人;在中型矿山,以掘进、采矿、运输等环节机械化建设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实现机械化换人;在小型矿山,以规模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深化以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为重点的标准化建设。(9)加大采空区和水害隐患治理。2016年年底前,采用崩落法开采的地下金属矿山,要全部改造为充填采矿法;采用空场法开采的要改造为充填法或及时进行嗣后充填,消除采空区危害。石膏矿山等非金属地下矿山具备采空区崩落条件的,严格顺序崩落,崩落一段生产一段,严禁形成大面积采空区,未崩落塌实的,不得生产;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崩落条件的,要顺序回填采空区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未按设计填实或治理的,严禁生产。矿山企业要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及周边老空区及其地质构造、含水层、积水等详细情况,凡存在水害隐患的,要采取疏干、围幕注浆等有效措施,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10)加强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安全距离应不少于300米,台阶高度和边坡角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库运营企业要推广使用干式堆放、一次性堆坝、尾砂充填利用等工艺;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要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四等傍山型、山谷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测设施。

(五)深化矿山企业污染治理。依法落实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矿山排放废水的受纳水体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运行管理、废气废水的监测处理、地下水的监测监控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六)搞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矿山开发布局。矿山企业应健全完善地测机构,配备地质、采矿等专业人员。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开采信息公示,要如实反映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标准,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提高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水平。

(七)积极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矿山企业停办或者关闭前,要认真履行采空区治理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历史形成的采空区,要全面摸清底数,逐一编制治理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治理。

(八)全面提升质量效益。按照“规模化开采、绿色环保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强制淘汰落后装备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大力推广数字化矿山建设,用先进技术保证矿山安全、质量和效益的综合提升。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企业强制退出。

三、实施步骤

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利用3年左右时间,分4个阶段实施,各阶段要突出重点,压茬进行,交叉开展,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效果。“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改要贯穿全过程,“打非治违”要与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措施,依法查处,查必见效。评级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分批次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级结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排查摸底与“打非治违”阶段(2016年6—12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逐一排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从速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企。各市汇总排查摸底情况(1县1册),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于2016年9月底前,连同各市政府制定的具体落实方案一并报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矿山转型办)备案。各市将“打非治违”情况于2016年11月底前上报省矿山转型办。临沂市作为试点要率先开展工作。

(二)综合评级并限期整改阶段(2017年1—12月)。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矿山企业“评级”,建立信息全面、数据准确的“评级”档案。2017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策”,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检查验收与完善阶段(2018年1—6月)。2018年6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对所属县(市、区)开展矿山企业“四评级”的复核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矿山转型办。

(四)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12月)。2018年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停产停业整顿、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企业进行复查,消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提高矿山企业总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质量效益水平。各市、县(市、区)政府对3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环保、节约、质效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省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地震局为副主任单位。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出台配套规章。推动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矿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矿和小矿之间整合重组,矿山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可借鉴成立专门集团公司的经验做法,对辖区内矿山实行统一管理。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矿山。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就地转产。要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运用相关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点矿山企业隐患整改、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优先重点安排受采空区威胁的村庄;地方政府债券要把采空区的治理作为重点。同时,要用好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采空区和尾矿库的治理,省财政要安排相关资金,按规定进行奖补。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省矿山转型办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挂牌督办;对隐瞒不报和不查隐患、不整改落实的责任企业和人员,要依法严肃追责。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使广大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

附件:1.山东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全省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方案

3.全省尾矿库治理方案

4.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试行)

5.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试行)

6.山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试行)

7.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环境保护评级标准(试行)

8.山东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标准(试行)

9.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质量效益评级标准(试行)

10.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总评级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7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