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8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5-20 11:12:40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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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星、钟春燕、杨胜和黄晓玲代表: 你们《关于支持三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4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和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以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主生产的低速电动汽车。2015年,省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厅和质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4〕752号),其中涉及我局职能的主要是有关产品标准方面的问题。 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检验和交货的技术依据。根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因此,制定的地方标准不能是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委也明确对产品地方标准不予备案。 目前,国家已制定并出台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等75项国家和行业标准,涵盖了电动汽车零部件和整车的基本要求。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好已有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可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严格认真执行,确保质量稳定。 此外,我局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试点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将原先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为企业自行在国家指定网站上自我声明公开,视同完成标准备案工作,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局已支持和鼓励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实行声明公开。今后,我局将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立足职能,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和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质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你们继续关注我省质监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领导署名:施 文 联 系 人:陆 军 联系电话:0591—87855091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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