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征求《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6]8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控(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我部决定修订《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是:增加了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监测和仪器设备参数等相关数据传输内容,扩充和完善了有关编码、指令和数据标识等;删除了原标准中已经技术落后不再使用的数据通讯方式和操作命令等;为扩大适用范围,标准名称变更为《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6月30日前反馈我部环境监察局。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朱锐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传真):(010)6655646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稿)
3.《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