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工作便捷化的通知(试行)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10 13:30:4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工作便捷化的通知(试行)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3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31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推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工作

便捷化的通知(试行)

渝国土房管发〔201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市房屋勘测院,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实现登记服务便捷化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缩短登记办理时限

(一)企业或个人房产抵押登记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工作日自受理的次日起计,下同)。

(二)已“两证合一”的二手房交易,其转移登记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三)单项申请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一并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提交(50件以上)的,登记时限可延长一倍。

上述(一)、(二)、(三)以外的其他各类权属登记的办理时限按现行规定缩短一半。因政策性因素导致当事人集中申请登记,登记时限需延长的,由登记机构报市局或区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调整部分权属登记事权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现行的国有土地和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主城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主城外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关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下列登记由国土分局的土地登记机构办理

1、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各类土地使用权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2、除房屋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如桥梁、涵洞、沟渠等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3、地役权各类登记。

(二)下列登记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

1、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售合同备案;

2、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初始(不含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各类登记;

3、地役权各类登记。

(三)原已取得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经国土分局核准后再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核准结果应作为登记要件收取。(详见附件《事权调整后机构分设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

1、房屋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转让的(个人所有的房屋除外);

2、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因土地取得方式或年限、土地房屋用途或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由国土分局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单独办理的各类登记,分别由办理机构在登记系统中完成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五)登记资料信息共享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仍由各登记机构保管。事权调整后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统一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由登记中心(监理所)负责保管,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双方共同使用。在此基础上,市局逐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与土地征收、供应等其他土地管理工作有密切关系,登记事权调整后,各国土分局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两证合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要求,各国土分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设立的交易大厅驻场办公,履行土地登记、土地资产转让审批、土地收益金计算及规费收取等工作职责。

三、强化登记质量监管

一是健全质量抽查制度,对已登记发证的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抽检,其中实行一审制、二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应不低于10%,实行三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20%。

二是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登记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建立完善疑难登记件会审制度,对各类法律关系复杂,申报资料不完备,法律规章不明确但群众和社会单位急需,但又确有实际困难补正资料的登记件,经相关登记机构疑难案件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登记。

四、实现权属登记服务便捷化

登记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充分发挥交易大厅帮助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平台作用。

(一)加强交易服务大厅建设

各登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交易大厅受理窗口服务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相关费用从转让手续费中列支。国土房管机构分设的区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要为各国土分局驻场办公创造条件。

(二)合理设置受理窗口

登记机构应按照登记业务数量、类型分别设置受理窗口,确保及时、快捷受理登记申请。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建设等政府重点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孕等因故不能到场申请的特殊群体,实行上门服务。

登记机构应要求税务、金融等其他进入交易大厅的单位配备与工作量适应的人员,避免形成登记流程瓶颈,相关人员也应纳入大厅统一管理。

(三)加强咨询服务

登记机构要在交易大厅设置咨询服务台,配备登记服务向导,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和业务办理服务,主城区登记机构登记服务向导应安排3-6名。

登记服务向导应协助申请人准确及时完成权属登记申报,辅导申请人填写各类申报表单,引导到相关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切实提高受理登记件质量和办理速度。

(四)申报资料便捷化

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书、资金监管协议、询问笔录、合同等各类表单,由服务向导录入,通过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格式文本并打印,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登记流程、收取要件、收费标准、登记时限办理,不得擅自增减权属登记收取的要件。并将有关信息对外公示。

(五)税费前置计算告知

因权属登记产生的各种税费(含土地收益金、土地房屋测量费用等)应在正式受理登记前一次性测算并告知申请人,各登记机构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实行(银行)窗口统一收费,再分别划入各部门专用帐户。

原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各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及分配保持不变。

(六)及时告知

登记机构应利用国土房管部门公众信息网、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登记办理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取件。

五、实施安排

市局发文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城区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区县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合一的区县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事权调整后机构分设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

办理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

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一个服务窗口的原则,国土部门应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设立的交易大厅驻场办公,负责受理(办理)各类土地登记、土地资产转移审批申请,核发相关权证或证明手续。

一、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就拟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据实变更的权证,权证记事栏应注明“据实变更,供房屋初始登记用”。如整栋建筑只办理部分楼层单元权属登记的,应注明核准登记的楼层单元;需要土地分割(摊)登记的,办理相应的土地分割(摊)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构还应根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提供的拟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楼盘信息,提供对应房屋最小登记单元的土地信息(土地取得方式、使用年限、用途、建筑占地面积)。

二、转移登记

(一)房屋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转移登记

随房产(个人所有的房屋除外)一并转让的划拨土地,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时,申请人应先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国土部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结果通知书)。

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应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测算收取。

(二)土地房屋主体不一致的

因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几经转让变化,当事人未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权属登记导致土地、房屋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国土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确认当前的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后,再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土地登记机构不再核发土地权证,不收取土地登记相关费用(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除外)。房产已取得权证,土地尚未登记的也照此规定办理。

三、变更登记

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取得方式及年限、土地房屋用途、面积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应先由申请人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变更审批。对符合规定的,国土部门出具用地变更审批手续,再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四、抵押登记

已取得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应按房屋抵押,土地随之抵押的原则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应在抵押权证(证书或证明)上记注“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的内容。两证未合一的,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上记注。

一宗土地上有多栋建筑,办理部分建筑的抵押登记时,应记载抵押的房产面积、座落等事项,并批注“该房产占用(分摊)的土地随之抵押”。

五、注销登记

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其他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收回注销原核发的权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土地登记机构;涉及城市拆迁的权证集中统一注销,由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共同公告,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收回注销原核发的权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土地登记机构。原土地房屋权证未收回注销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六、更正登记

(一)土地、房屋均已取得权属登记,现对土地登记事项申请更正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再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申请办理。申请房屋登记事项更正但不影响土地登记结果的,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土地登记机构。

(二)对于权利人未申请,但土地登记机构已发现原核发的土地权证记载的相关事项有错误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及时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并在一定期限内清理更正。

在此期间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应取得土地登记机构的更正信息后再行受理。

七、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其余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

八、遗失补证

“两证合一”的,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按相关规定办理。分别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应由申请人提供土地登记机构土地登记状况(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等)。

九、证书填写与用印

向单位或个人核发的分户权证,土地权利栏中“共有使用权面积”应填写宗地面积,不再填写“土地使用权面积”一栏。

由土地登记机构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分别登记核发的权证,由登记发证机构盖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结果

通知书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

              单位(个人)向我局申请将         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范围内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对应的   平方米国有(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 )字第    号,转让给             

单位(个人)。

经审核,申请人已完善了相关手续,准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年   月   日

主题词:综合 登记 通知

抄送: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