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建立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护制度的意见(试行)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10 12:00:5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建立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护制度的意见(试行)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2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护

制度的意见(试行)

九龙坡府办发〔2015〕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困境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促进全面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4〕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护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二、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一)Ⅰ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Ⅱ类: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服刑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各种原因导致父母双方均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

(三)Ⅲ类:重残、重病及流浪未成年人。主要包括:重残未成年人;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长期在外流浪未成年人。

(四)Ⅳ类: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未成年人、严重行为偏差等。

以上四类保护对象均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着力保障Ⅰ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Ⅱ类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按照5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父母(或其中一方)可正常监护、未成年人困境解除后停止发放补助。统筹做好Ⅲ、Ⅳ类重残重病和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200元/月发放生活费补助,未成年人困境解除后停止发放补助。

加强孤儿生活费补助、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待遇等各类救助政策的衔接,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定点救治和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具体参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1〕184号)文件。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区教委负责有效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低保、贫困儿童就学优先资助计划,将困境未成年人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减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未成年人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协助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困境未成年人进入特教班就读,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适龄能力的困境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优化未成年人关爱机制

完善困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工作中。

四、资金渠道

Ⅰ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具体参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规定执行,Ⅱ、Ⅲ、Ⅳ类由区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认为符合困境未成年人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上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活生存现状,初步提出帮扶建议,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将申请材料一并报至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三)需求评估

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应对上报申请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走访或电话抽查。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需求评估,提出帮扶措施。

(四)审批

区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查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帮扶措施,经区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符合享受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五)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审批结果,综合考虑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困境未成年人在相应社区内进行张榜公示(包括困境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困境类别、生活补助等),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民对张榜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按时发放生活补贴。

(六)发放方式

由财政按资金渠道安排专项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将不定期对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监护人未将生活补贴用在困境未成年人身上,暂停发放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做好宣传指导

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政策的宣传指导,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管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未成年人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监管监督,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加强规范管理

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规范困境未成年人档案,做到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此文件是我区作为重庆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期间试行办法,本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间,若上级部门有统一文件后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同时此文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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