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2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22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给予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补助额度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其他支出”下设二级科目“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中核算。
四、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自主创业。
(二)强化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经办人员服务水平,推动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一次性补助的人员要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一次性补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夯实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台账,做到原始资料齐全和手续完备,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审计要求。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