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璧山县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81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0〕2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对城市消防,特别是对森林防火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
“孔明灯”燃放后外焰温度甚高,升空可至千米以上,若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森林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县森林工程正稳步推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除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外,还必将严重影响森林璧山和绿岛新区建设进程。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在我县杜绝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县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三)县城市(城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流动摊贩兜售“孔明灯”的管理,凡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销售“孔明灯”要一律查扣,依法予以销毁。
(四)县民政部门要规范丧葬行为,严禁在丧葬活动中燃放“孔明灯”。
(五)县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夜间巡逻,发现燃放“孔明灯”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林业、消防等部门对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要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禁燃禁放“孔明灯”工作的宣传
县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及各街道(镇乡)、村(社区)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作起,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同时,发现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工商41428026,市政管理41423350,民政41422346,林业41422327,安监41425648,公安110,消防119)。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