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4 16:30:2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1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17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渝教基〔2010〕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委直属中小学,市教科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精神,现就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小学、初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适时稳妥调整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有效缓解“择校”现象。

二、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式的多元化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既要关注结果,更要注重过程,要提高初中学生过程性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终结性评价中的权重。坚持做到将区县市级重点高中50%-70%的计划内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办法。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禁止各类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实行自主招生。

三、严格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时间

为了保障学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对普通中小学招生时间作以下规定:小学新生招生及初中新生招生工作在每年的6月下旬小学生毕业后进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每年的7月上旬及以后进行。任何学校不得提前进行招生宣传,不得预约登记和提前收费。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和推荐学生。

四、严肃查处违规提前招生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规范招生行为的制度,区县教委和学校的行政一把手是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辖区、本学校规范招生行为的直接责任。市教委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区县违规提前招生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提前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退人退钱。对违规提前招生行为监管不严、查处不力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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