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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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16:30:2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4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4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程序,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和我市已有政策规定除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应实事求是、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单位和审查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集中申报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高级资格申报信息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中初级资格申报信息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公布。

第六条 各级职改部门应通过文件、网站等方式发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信息;各单位应广泛宣传职称政策,结合单位实际拟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方案。

第三章 个人申报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二)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三)非公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挂靠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交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推荐上报,其中,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由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推荐上报;

(四)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五)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其中,学历学位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证,不能查证的应从本人档案中复印相关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鉴证;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三)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学术论文(著作)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暂时不能查证的应提供原件和由单位鉴证的复印件;

(四)援外、援藏、服务基层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查推荐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无纪检监察部门由单位领导代签)意见,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

第十一条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负责将申报人员单位、姓名、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分专业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负责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按专业在同级人力社保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签署“呈报单位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负责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在本部门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章,报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二)论文论着抄袭、剽窃的;

(三)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四)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审查要强化“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

(三)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

(四)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行专家评议、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统一部署,各评委会及其挂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公布,中级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公布。

第三章 材料受理

第六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拒绝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情况,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须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同级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九条 申报高级人员名册称送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查,申报中级人员名册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报人员名册未经资格审查部门核准签章,各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在评委会开评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评委(含专业、学科组组长)原则上不得连续连任2次,且每年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轮换。

第十三条 评委会可根据专业(学科)分布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库同行专家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实行同行主审人负责制。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无决定权。

第十四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对执行评委进行专门培训,熟悉职称政策,掌握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程序及规则,严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委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主要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知识、能力及水平。

第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结合业务考试、答辩情况,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建议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介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高评委评审结果须同时传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备案,中评委评审结果须于当年年底前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人员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审通过高级资格的人员名单须同时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官网公示;中级人员名单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分别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挂靠部门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

第二十三条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完善评审表签章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评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第六章 评审终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挂靠部门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

(一)在评审会开评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二)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第七章 材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存备查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1份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1个月内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八章 复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一)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二)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审者须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复审申请应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提出,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执行评委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二)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的;

(三)因失职、渎职致使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适当控制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不坚持评审程序,不按规定越级收受评审材料等;

(二)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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